

■新闻事件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此事被当地称为“7·17事件”。这一事件的根源是矿权纠纷。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据7月19日新华社)
>>>追问一:国土厅为何比法院还“法院”?
能够否定中级法院判决的,只能是高级法院,那么陕西省国土厅行使的就是省高院的“司法权”,牛!堪称史上最牛!这还不算,榆林市中院的判决已经高院裁定,属于生效判决;生效判决都能被否定,国土厅显然要比高院还“高院”;而且国土厅本来是被告、败诉方,被告能推翻法院判决,重新“判决”自己胜诉,自己给自己“平反”,说它“史上最牛”都还嫌不够,但也实在找不到够分量的词句了。听说过“另立中央”,还没听说过另立“法庭”的,陕西省国土厅的“协调会法庭”也该算一个创举吧?
>>>追问二:“办法”否决“判法”, 法律尊严何在?
行政机关公然蔑视并否决法院判决,有无先例,尚不得而知,但是,就民众的视野所及,的确罕见。如果说此前当地管委会发政府公函警告法院“不得一意孤行”,尚属权力干预司法的图谋之举,那么此次行政机关否决法院判决则是赤裸裸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报道有一个细节极为传神,国土厅有关人士曾无所顾忌地说:“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由此看来,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释放了令人不安的危险信号。首先,法律尊严何在?《宪法》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于榆林市中院作出的判决,陕西省国土厅不满,完全有权利向陕西省高院提出申诉,当陕西高院驳回其申诉,陕西国土厅就应该纠正其错误行为,执行业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但长达数年时间里,陕西国土厅不仅不执行判决,反而自行召开“判决会”,否决法院判决,这不是轻视法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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