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事件
6月5日,山西临汾国土局局长的司机郭某在酒桌上与人争女友起冲突,将他人用枪打死,而这颗子弹也让临汾国土局局长“中弹”。据查,杀人所用的枪支系军用步枪,属于国土局局长玉德河所有。警方在玉德河家中又搜到两把枪和数盒子弹以及1200多万元的存折及现金。目前,玉德河因涉嫌私藏枪支已被批捕。(据7月11日《民主与法制》)
>>>追问一:贪官落马何以让人感到“意外”?
山西临汾国土局局长玉德河落马,“意外”之处有三:其一,司机郭某争风吃醋枪杀他人,不想子弹“拐弯”会让“无辜”的局长连带“中弹”;其二,不曾想到从一个国土局局长家里还会搜到两把枪和数盒子弹及1200多万元的现金及存款;其三,不曾想到如此巨贪能在当地“风光”多年而未被“发现”。要问的是,如果没有司机“意外的一枪”,玉德河会这么快滚鞍落马吗?会否依然安然无恙,甚至还会得到重用提拔?巨贪玉德河何以能在当地“风光”多年?是因为“潜伏”手段“高明”还是“根基”过于深厚?
>>>追问二:贪官落马何时才能不让人感到“意外”?
事实上,玉德河的“潜伏”手段根本就谈不上高明,甚至在他看来根本就无需费“潜伏”的心思,他那价值200万元的坐骑就是其平素处事张扬的明证。一直以来,当地都有不少人在告他,可他始终“屡告不倒”。老百姓早就发现了这么一个巨贪,可有关部门却为何没有“发现”?甚至对群众举报“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非要等到事情败露才急急忙忙“严厉”查处?这样的“反腐”究竟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如果对贪腐行径都得等到“暴露”之后迫于舆论压力才去“彻查”,那么“意外事件导致贪官落马”的怪象屡出不鲜又到底该让谁尬尴?此种情形之下,究竟是“意外事件”导致贪官落马,还是贪官落马本身就属于“意外事件”?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此话是真理,但前提是监管者不能失责和失职。对“失责”的“监管”是不是也得切实地启动问责程序,从机制上保证让“伸手”的贪官落马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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