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维护教育的公平性和招生工作的严肃性,现就进一步规范郴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行为和招生秩序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2010年秋季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录取制,市教育局按照学生志愿择优录取。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市教育局高中阶段招生办公室已审批录取的考生。
二、凡应届初中毕业生已被我市中职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录取的,其它学校均不得接收入学,否则不予注册学籍,不发放毕业证书。
三、任何学校均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
四、任何学校均不得违背“三限政策”规定扩大收费生比例。
五、我市职业学校录取通知书须加盖郴州市高中阶段招生办公室的公章方可生效,凡未加盖市教育局高中阶段招生办公室公章的录取通知书均为无效通知书,请学生及学生家长认真识别,谨防上当。
六、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名义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严禁中职学校安排一年级(二、三年制的)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严禁在新生报到入学前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劳动。
郴州市教育局
201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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