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取执行款

现金支票
本网10月10日讯(通讯员 史久敏 曹文斌 彭耀华)10月8日,双目失明、独臂的申请执行人张光生从桂阳县人民法院领到执行标的款及利息16.8万余元,原以为把案件标的款领到手就心满意足的他,没想到还收到高达7.3万元的债务利息,心情格外激动,一个劲地感谢法院,感谢办案法官。
事情起因于1999年10月,桂阳县飞仙镇农民张光生进城打工,受雇于曾良玉、曾素芳开办的有色金属冶炼厂,10月17日张光生在清炉炸渣时因炉内温度过高,引起雷管自然爆炸,张光生当场被炸伤,致使双目失明,左手腕被锯掉,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曾良玉、曾素芳在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出走,去向不明。张光生无奈之下将二曾告上法庭,案件经法院两审终结后,判决曾良玉、曾素芳应当共同赔偿张光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01654.8元,减除已付6352.31元,尚欠95302.54元。2001年7月12日,张光生向桂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曾良玉、曾素芳四处躲藏和逃避,致使本案一直无法执行。
今年以来,桂阳县人民法院以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为宗旨,不断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查找力度,经多方明察暗访,终于查明了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法院及时依法对被执行人曾良玉、曾素芳进行强制执行并处罚。除责令二人根据判决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光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95303元外,还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按银行最高贷款利率加倍支付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3000元,向法院缴纳罚款10000元。
于是,一起逃避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历时八载的陈年老案圆满执结,最大力度维护了残疾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就有了文章开头激动人心的一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