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该集团在所承担的两路两桥等所有援建项目中,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分包,不向任何相关人员送红包礼金、有价证券,不请吃喝、请旅游,不变相行贿受贿。”这是四川省援建办与葛洲坝集团签定的廉政合同的内容之一(《湖北日报》9.20)。 “此合同”也被《湖北日报》称之为“全国首份”, 说此话也不算言过其失,毕竟大家也是第一次听到。拟向全国推荐倒是为时尚早,因为廉政合同有没有作用还需要一段时间的检验。以一份“廉政合同”管住贪腐,保证廉洁自律,是不是高估了“合同”效力呢,是否含有作秀的成分呢?
合同属法律层面的范畴,一旦签订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以合同的形式来约定双方所享有的义务和权利,对双方来说都具有法律上平等。“廉政合同”约定的内容自然是与廉政相连的内容,如“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分包,不向任何相关人员送红包礼金、有价证券、不请吃喝、请旅游,不变相行贿受贿”,而这些内容本身就是廉政自律中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党纪国法的内容之一。也就是说,合同签订与否,同样需要党员干部来自觉遵守的,因为“廉政合同”的内容本身就是法律层面上所禁止的,签订合同无异是再一次敲了“警钟”而已。从这一角度来说,合同签订不过就是一份“廉政承诺”,不过是冠以了“合同”的名称和形式,反而就以此来“推定”是一种新的反腐手段,是不是有点作秀的成分呢?
再者,“廉政合同”的内容也没有多少“新意”,比如,“不请吃喝”,在现实生活吃喝的概念是什么?从小的角度来说是人情往来,好客的表现,大吃大喝才是违纪违规, “廉政合同”并没有确定“吃喝”标准,对于招待餐标准,国家早已出台了具体的金额,比如说招待处级干部,按每人50元计算,在此范围当然就不能看成是“请吃喝”,当然也就不算违纪违规。所以,“不请吃喝”定与不定都没有多大关系,超过相关级别招待标准都可以看做是违规。综上所述,签订如此不够具体、规范的“廉政合同”大可不必,反而,让人感觉“虚假”了一点。
廉洁需要自律,但更需要他律。合订“廉政合同”自然可以视为“自律”的一个方面,其功效与“廉洁承诺”没有多少的差别,但想以此来“监管”住那些原本动机不纯,拒腐防变能力差的官员,难免是痴人说梦话。“台上大谈廉政,台下大搞败”的官员还少吗?每一个被查处的贪官都是“两面人”,讲廉政,谈廉政也不算少,可最终还是忍耐不住“寂莫”而大肆捞钱搞腐败,当然,笔者并不是说预防腐败的廉洁教育不需要,而是觉得以“廉政合同”来提高“廉洁自律”,有点搞笑的成分。除了自律以外,他律应该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律比自律更重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很多制度还不尽完善,在制度上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因而,给腐败分子“有机可乘”,钻了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对此,中央纪委在《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到到2012年后再利用一段时间,建立“廉政教育长效机制”、“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而其中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建设应当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笔者认为与其花费心思搞“廉政合同”这样的“首创”,还不如出台一些行之有效、符合实际的灾区援建权力运行监督制度更实际一些。众所周知,四川汶川大地震后,中纪委等五部委立即出台了《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确保了救灾物质如实发放到了灾民所中,但依然还是出现了“非灾民领取救灾帐篷的丑闻”。如此说来,仅仅靠一纸“廉政合同”是无法保证援建项目的廉政问题。相反,对口援建单位及受援地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却要着重出台了对工程建设的具体的监督制度。
当然,签订廉政合同也有创新的成分,不能把其说的一无是处,但真要广泛宣传,全国推广,笔者认为大可不必,因为“廉政合同”本身也没有多少约束力及推广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