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收费继续实行免收学生杂费政策
□高中教育收费分级确定收费标准
□各高等院校的学费标准一律维持在2007年秋季的水平上不作调整
日前,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省里已经制定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秋季教育收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市据此出台了进一步规范今年秋季教育收费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了2008年秋季教育收费政策和标准。
关于义务教育收费,继续实行免收学生杂费政策。农村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住校和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城市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和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分别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和校服费;经批准开展同步听力、同步阅读实验课题的学校可另据实收取《同步听力》、《同步阅读》书籍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城市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不高于2007年秋季收费水平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坚决贯彻自愿有偿的收费原则。
关于高中教育收费,分级制定收费标准。公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标准: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城区(县城关镇以上)高中和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800元,其他农村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550元;职业高中的学费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的其他高中收费标准执行。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阶段代收费,由书籍课本费、信息技术教育费、作业本费三项组成。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费标准: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但可按规定对其收取代收费。省级示范性中学举办的民办高中,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另行下文。
关于高等教育收费,今年各高等院校的学费标准一律维持在2007年秋季的水平上不作调整。
据悉,新生入学期间和开学后,我市各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将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收费政策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2884485(24小时值班电话)、2850383(工作日电话),及时接受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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