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下发《郴州市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对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从任职及待遇、考核奖惩、管理服务、教育培养、组织领导等5个方面对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规定选聘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是共青团员的,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选聘生参加选调生、研究生、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招聘等,可享受放宽报名条件、笔试加分等优惠政策。选聘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参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其经费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省财政每人每年配套补贴300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配套补贴2000元,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配套补贴不低于2000元。选聘生在村任职期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社会保险。选聘生保险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办理。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选聘生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管理办法》规定,对选聘生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党委根据选聘生的职责分工不同,每年年初与其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每年对其考核一次,考核比照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任职期间年度考核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由乡镇党委提出,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决定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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