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
公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证是由专门的司法证明机关和专职法律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公证职能只能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证明机关——公证处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单位和人员不能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公证员是法律专业人员,代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证明活动。
(2)公证机构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活动。公证作为一种司法证明活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接受社会和公证当事人的监督。公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证明活动不具有公证效力。
(3)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收养子女.签订经济合同.继承遗产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指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件和其他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文书和事实。如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出生.文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公证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公证伯真实.合法是统一的,两者不能割裂开来。就一具体的公证事项来说,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5)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这是其他证明所不具备的。
(6)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的功能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公证多数发生在诉讼之前,公证活动可以消除纠纷隐患,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公证是非诉讼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