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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常识: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公证
作者:佚名 来源:县司法局 更新时间:2007-8-24 11:57:42
  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了公证机构的14项基本业务,它们是:(1)证明合同(约)、委托、遗嘱;(2)证明继承权;(3)证明财产赠与、分割;(4)证明收养关系;(5)证明亲属关系;(6)证明身份、学历、经历;(7)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8)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0)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11)保全证据;(12)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13)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1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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