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推动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来自我县以外(包括国外和境外)的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来投资者兴办的企业。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来我县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开展“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承包、租赁、兼并、收购我县现有企业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形式,均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项目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工业和旅游景点开发项目注册资本要达到50万美元及以上或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中矿产品开采和初级加工项目的注册资本要达到150万美元及以上或1500万人民币及以上;农业产业化生产性项目注册资本25万美元及以上或2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之外,外来投资者的投资领域、投资方式不受限制。
第五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投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征收征用土地的,可先期付清征地费、补偿费、国家和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用土地手续等费用后,由政府提供用地。其征地管理费县收部分免收。
(二)投资者投资工业用地项目和经营性用地项目,征收征用土地的,可先期付清征地费、补偿费、国家和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用土地手续等费用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投资者未摘牌中标,经中介机构测定评估后,由政府补偿其前期投资的实际费用),其挂牌出让金按标准缴纳,后由县财政将县级留成部分借给企业用作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借款年限为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使用年限。也可以作为抵扣上缴地方政府有关税费的方式处理。投资者如改变用途,需经土地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政府将依法收回,若发生土地转让,由转让方清偿土地出让金等应交费用,再办理土地转让审批手续。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租赁。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用土地手续,应先期付清其征地费、补偿费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用土地手续等费用。对其租赁土地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价值按租赁年限,分年度交纳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四)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可依法将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外来投资者共同兴办农业产业化或旅游景点开发项目。
第六条 财税扶持政策
(一)凡在县工业园区内的新办生产性企业,以园区或企业为单位,投产后5年内,对企业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超过100万元以上,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地方受益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50%给开发建设主体或企业。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超过1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国家质量管理奖及世界500强企业称号的企业,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县政府批准,财政奖励政策可顺延5年。
(二)对县工业园区外年实际纳税3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其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县财政分下列情况按财政受益部分一次性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创新,奖励的比例按其缴纳的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中财政实际收益的数额计算。
1、一般性生产企业按20%;
2、国内500强企业或上市公司投资的一般性生产企业,按30%;
3、投资本县电子信息企业或兴办的企业被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的,按40%;
4、世界500强公司投资兴办的企业生产国家级名牌产品(有
效期内)的企业,按50%。
(三)对新办的实际纳税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和旅游开发企业,按其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0%一次性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四)企业上缴税收逐年增加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对外商(外国或境外投资者,下同)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期满后,经批准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税。
(六)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照税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可享受当年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对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一般贸易及来料加工货物出口的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八)对外籍人员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在每月收入减除16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其他费用3200元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民营企业投资新办的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自投产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对符合产业政策,能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各类产业项目给予扶持,主要是支持重点项目贷款贴息或者项目前期运作补
贴。
(十一)企业将其获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本县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后,5年内由县财政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本级留成部分的30%实行奖励,从第五年末兑现。
(十二)为便于操作,财税扶持政策的执行应当根据财政实际入库税款中的地方留成收益部分以财政奖励的形式予以兑现。
第七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在县工业园区投资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含厂房、宿舍及其他附属基建工程),免收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和省、市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外的其他规费,对在园区外投资的项目其应收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省、市收取的部分外,实行减免(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外来投资企业用电、用水实行优惠政策。电价按省公布目录电价最低标准执行。企业生产、基建用水,水价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优惠10%执行。
(三)投资者出资购买我县现有的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全部产权或股份兴办生产性项目。凡涉及国有企业产权或股份(破产企业财产除外)转移给外来投资者,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时,由原国有企业交清所欠税费(契税除外)后,有关部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不再收取外来投资者其他任何费用。
(四)对2005年起投资新办的工业、农业产业化、旅游景点开发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达100万元以上的,可特批一辆小车在我县境内的公路上免交过路(桥)费。
(五)由各单位牵头组建和自行组建的各类企业协会、行业协会,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企业或投资商参加,有关单位不得硬性要求企业或投资商入会,更不得强行要求其缴纳会费。
(六)新注册企业的公司印章、合同印章、财务印章等主要印章须由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的,其收费优惠50%,其他印章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刻制单位。
(七)对向外来投资企业收取的各项费用,由县物价局会同监察局、经济局、商务局、治理办、减负办等部门为每个企业制订公开收费卡、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并每年审核一次,凡未被列入收费卡的任何收费,企业均可拒付。
第八条 强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责任
(一)县工业园区内企业厂区外的供电、供水、电信、电视、邮政等主干管线设施,由供电、供水、电信、广电、邮政部门适
度超前配套建设。
(二)县工业园区内企业厂区外的道路、环保设施,由相关部门负责或政府负责筹建建设,企业厂区内的道路、环保设施由投资者负责建设。
第九条 实行优质服务
(一)简化审批程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确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可由县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受理代办。除国家和省里另有规定外,项目审批事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并联办理、限时办结”制度。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环保、消防、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法加强后期跟踪服务。涉及特殊行业(易燃易爆、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等)的新办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按照国家对消防、环保、卫生的有关要求,由消防、环保、卫生部门
审核建设方案,在投资之前必须报请消防、环保、卫生部门检查
验收,在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后才能正式生产。
(二)提高办事效率。凡属县内审批权限范围审批的投资项目,其办事程序一律从简,并实行限时办理。对手续齐备的,主审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在收到合同、章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对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对资料不齐全的,登记机关必须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不予批准的,要向申请者说明具体理由。依法应当报请上级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及时上报并跟踪落实,争取尽快批复。
(三)依法行政、规范检查。建立依法、规范的检查工作制度,尽量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等现象,凡进园区检查企业的,应当商园区管理机构同意;对园区外的企业检查,应在治理办登记备案。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到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吃、拿、卡、要”,违者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四)加大项目施工环境整治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项目所在地乡(镇)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把重点项目建设的治安工作纳入年终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在项目较多的区域每
季开展一次专项整治活动;在重大项目建设现场由公安部门设立
治安执勤点,维护正常秩序。
第十条 实行优惠政策与项目建设进度挂钩制度
(一)投资项目用地面积按投资额审批,具体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4〕2号)执行。
(二)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1年内竣工投产;2000—10000万元的2年内竣工投产;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3年内竣工投产。除研发性项目或遭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项目或施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外,未达到此建设进度,并且推迟1年还未竣工投产的项目(投资5亿元的,连片开发1000亩以上办厂的,推迟2—3年)不享受本《规定》的用地、用电、用水、收费、财税优惠政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确认,由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验资为准,验资费由受益财政和项目业主各承担50%。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总投资超过1亿元或年内月平均劳动用工超过1000
人或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生产性重大项目,由县委、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给予更大优惠。
(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县监察局、县治理办负责受理有关投诉。一个部门如出现一次被投诉且经核实确有违反本《规定》或不当行为的,由县监察局、县治理办告诫;两次的,下发整改通知;两次以上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写出
书面检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本《规定》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商有关部门解释。
(四)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如国家政策有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附件:
安仁县鼓励投资企业收费优惠项目明细表
|
部 门
|
收 费 项 目
|
收费
性质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园区内生产性项目优惠标准
|
园区外生产和旅游开发项目优惠标准
|
基础设施优惠标准
|
备 注
|
|
法院
|
诉讼费
|
行政性
|
|
详见标准
|
按最低标准减半
|
按最低标准减半
|
按最低标准减半
|
|
|
财政局
|
防洪保安资金
|
政府性基金
|
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
0.6%
|
减半
|
减半
|
减半
|
|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
|
行政性
|
每次
|
详见标准
|
全免
|
全免
|
全免
|
|
|
散装水泥办公室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政府性基金
|
工程建设元/平方米
|
2.00
|
全免
|
优惠60%
|
优惠60%
|
|
|
国土资源局
|
全包征地管理费
|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
|
行政性
|
征地补偿费总额
|
3.0%
|
县收取部分免收
|
县收取部分免收
|
县收取部分免收
|
|
|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
|
行政性
|
征地补偿费总额
|
4.0%
|
|
国土资源局
|
半包征地管理费
|
3、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
行政性
|
征地补偿费总额
|
2.0%
|
县收取部分免收
|
县收取部分免
|
县收取部分免收
|
|
| 4、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
|
行政性
|
征地补偿费总额
|
2.5%
|
|
单包征地管理费
|
5、一次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
行政性
|
征地补偿费总额
|
1.5%
|
| 6、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
|
行政性
|
征地补偿费总额
|
2.0%
|
|
部 门
|
收 费 项 目
|
收费
性质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园区内生产性项目优惠标准
|
园区外生产和旅游开发项目优惠标准
|
基础设施优惠标准
|
备 注
|
|
物价局
|
价格调节基金,外地驻湘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
|
政府性基金
|
人、月
|
2.5%
|
全免
|
全免
|
全免
|
|
|
农业局
|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一般菜地
|
政府性基金
|
亩
|
详见标准
|
优惠70%
|
重点保护区专业菜地加收部分免收
|
重点保护区专业菜地加收部分免收
|
非菜地免收
|
| 重点保护区专业菜地
|
政府性基金
|
亩
|
减半
|
|
建设局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行政性
|
按建筑面积的建安造价
|
4%
|
全免
|
优惠80%
|
全免
|
|
|
城管局
|
1、城市道路占有费
|
行政性
|
元/平方米天
|
0.15
|
全免
|
优惠70%
|
优惠60%
|
新建道
路免收
|
| 2、城市道路占用费(其他项目)
|
行政性
|
元/平方米天
|
0.5
|
全免
|
优惠70%
|
优惠60%
|
新建道
路免收
|
| 3、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事业性
|
所破道路修复造价
|
150%
|
全免
|
减半
|
减半
|
|
|
房产管理局
|
1、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费
|
行政性
|
套
|
80元
|
全免
|
优惠70%
|
全免
|
只收工本费
|
| 2、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
行政性
|
套
|
80元
|
全免
|
全免
|
全免
|
只收工本费
|
|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
行政性
|
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总额
|
0.40%
|
减半
|
减半
|
减半
|
|
| 4、白蚁预防费
|
事业性
|
每平方米
|
见湘价费[2002]275号文件
|
全免
|
减半
|
全免
|
|
|
工程质量监督站
|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
|
行政性
|
建安工程按建安工作量
|
0.25%
|
优惠60%
|
减半
|
减半
|
|
|
定额测定站
|
工程定额测定费(包括劳动定额测定费)
|
行政性
|
按建安工作量
|
0.12%
|
全免
|
优惠60%
|
优惠60%
|
|
|
部 门
|
收 费 项 目
|
收费
性质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园区内生产性项目优惠标准
|
园区外生产和旅游开发项目优惠标准
|
基础设施优惠标准
|
备 注
|
|
人防办
|
1、结合民用建筑建防空地下室易地统建费
|
行政性
|
元/平方米
|
见湘价费字[2001]
55号
|
全免
|
优惠70%
|
全免
|
|
| 2、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企业单位)
|
行政性
|
按单位年工资总额
|
0.40%
|
全免
|
优惠70%
|
全免
|
|
|
林业局
|
绿化费
|
事业性
|
工日
|
2.0元
|
全免
|
全免
|
全免
|
3个
工作日
|
|
环保局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
|
服务性
|
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
|
见湘价服[2002]80
号文
|
减半,单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
|
减少,单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
|
减少,单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
|
报告书
除外
|
| 2、排污费
|
行政性
|
|
详见标准
|
优惠70%,超标排污费免收
|
优惠70%
|
优惠70%
|
属省和国家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享受此优惠
|
|
质量技术监督局
|
1、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许可证收费
|
行政性
|
每证
|
详见标准
|
优惠60%
|
优惠60%
|
优惠60%
|
|
| 2、监督检验收费
|
事业性
|
每项(次)
|
全免
|
减半
|
减半
|
|
| 3、计量标准考核费
|
行政性
|
每项
|
全免
|
全免
|
全免
|
|
|
文物处
|
1、考古调查勘探费
|
行政性
|
平方米
|
详见标准
|
全免
|
优惠70%
|
优惠60%
|
|
| 2、考古发掘费
|
行政性
|
平方米
|
详见标准
|
免考古发掘费附加部分
|
免考古发掘费附加部分
|
免考古发掘费附加部分
|
|
|
水利局
|
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行政性
|
按损坏地面积元/立方米
|
详见标准
|
全免
|
全免
|
全免
|
|
| 2、水土流失防治费
|
行政性
|
|
详见标准
|
全免
|
全免
|
全免
|
|
| 3、水资源费
|
行政性
|
元/立方米
|
详见标准
|
全免
|
全免
|
全免
|
|
| 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
|
行政性
|
按工作量
|
0.25%
|
优惠70%
|
减半
|
减半
|
|
|
部 门
|
收 费 项 目
|
收费
性质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园区内生产性项目优惠标准
|
园区外生产和旅游开发项目优惠标准
|
基础设施优惠标准
|
备 注
|
|
科技局
|
建设工程抗地震确认
|
行政性
|
按工程造价
|
详见标准
|
全免
|
全免
|
优惠70%
|
|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服务性
|
按工程造价
|
详见标准
|
减半
|
减半
|
减半
|
|
|
劳动
保障局
|
1、劳动力市场管理费
|
事业性
|
按人月(次)
|
见湘价费[2001]238号文
|
全免
|
全免
|
全免
|
|
| 2、劳动能力鉴定
|
行政性
|
每人次
|
全免
|
优惠70%
|
优惠70%
|
|
| 3、职业技能鉴定费
|
事业性
|
减半
|
优惠70%
|
优惠70%
|
|
| 4、劳动合同鉴证、仲裁费
|
行政性
|
每份(件)
|
全免
|
优惠70%
|
优惠70%
|
|
|
司法局
|
1、公证费
|
服务性
|
|
见湘价服[2004]184号文
|
减半
|
减半
|
减半
|
|
| 2、律师服务费
|
服务性
|
|
按最低标准减半
|
按最低标准减半
|
按最低标准减半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