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仁县委
安仁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奖励的补充规定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为我县介绍引进投资项目,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安发[2003]1号文件、安办发[2004]53号文件有关奖励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有关奖励的补充规定
1、凡招商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项目,可按其当年新增加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奖励给该项目引进的县直单位,用于弥补其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2、金融部门新增单项贷款2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可由受益单位按新增贷款总额中的2‰—4‰奖励给金融部门。
二、对各种荣誉称号的补充规定
1、凡积极参加招商引资工作,年招商引资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当年增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可作为“招商引资功臣”候选人,并推荐记一等功或二等功一次。
2、关注招商引资工作,抓招商引资方式新,思路活,力度大,积极组织参与各项招商活动,充分挖掘当地资源,积极抓项目建设,其所领导的单位(乡镇)招商引资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当年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并为安仁招商环境作出特殊贡献的领导干部,可作为“招商引资优秀领导干部”候选人,并推荐记二等功或三等功一次。
3、在改善全县投资环境中成绩显著,积极为外商投资提供政策咨询,认真做好项目投资前、建设中、投产后各项服务工作,为外商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使企业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得到社会公认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作为“优化环境卫士”候选人,并推荐记三等功或嘉奖一次。
4、对招商引资工作高度重视,配备专门领导、专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积极组织参加各项招商引资活动,招商引资额在全县排列前10名的乡镇和单位,可授予“招商引资十佳单位”荣誉称号。
三、对联系外来投资企业中介人的奖励补充规定
1、中介人的界定
中介人的界定按安发[2003]1号文件的界定标准、范围不变。
2、成功介绍的标准
(1)投资项目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全部到位。外来投资者的出资是指注册资本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
(2)引进的项目必须落实在安仁境内并经过依法批准立项或注册,项目到位资金必须凭银行的进资证明和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3)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①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②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③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
以上三款都必须由项目法人代表出示文字证明。
3、对中介人的奖励标准
除安发[2003]1号文件所规定的奖励标准外,作如下规定:
(1)最先牵线搭桥并成功介绍外来投资的才可算作第一中介人,享受安发[2003]1号文件规定的奖励金额的60%;
(2)在外来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具体落户过程中,起了至关重要的协商、协调工作的直接负责者,认定为第二中介人,可按相关项目资金的40%给予奖励;
(3)一个项目奖励中介人不得超过3人;
(4)通过网上招商等招商方式外商主动上门联系的外来投资项目按安发[2003]1号文件和安办发[2004]53号文件的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4、对中介人奖励实行中介人申报备案制度
凡项目中介人介绍外投资商后,应及时到县商务局领取《外来投资项目中介登记表》,年终凭《外来投资项目中介奖励申报表》进行核实、兑奖。
四、原县委、政府下发文件与本补充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本补充规定的解释权在县商务局。
中共安仁县委
安仁县人民政府
200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