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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仁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标准化厂房暂行规定 |
| 作者:佚名 来源:招商局 更新时间:2008-3-18 10:5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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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招商引资进程,鼓励和规范建设、使用标准化厂房,促进工业集中、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实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经县政府审定,在县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标准化厂房项目。
(二)投资总金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建设厂房5000平方米以上。
第二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对投资工业区的标准厂房项目和企业实行县级“零收费”,即免收县级可支配的各项行政性规费,对国家、省、市收取的部分按上交总额给予50%的奖励(不含国土出让金)。
(二)对投资工业区建设标准化厂房项目的企业,可免交一辆小车5年内县管辖公路段过路(桥)费。
(三)其它收费优惠(发展新型墙材基金的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按《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执行)按郴政发[2005]1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在工业区内从事标准厂房建设的投资商按工业区公布的标准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付款方式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
1、一次性付款,即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后六十天内一次付清。投资商采取这一方式支付出让金的,可再次获得5%的折扣优惠。
2、协议出让方式,即先期付清征地最低成本费(付农民征地费、补偿费,国家和省、市有关费用)后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剩余地款由县政府借给企业用作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借款年限最高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所限。投资方如改变用途,政府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若发生土地转让,由转让方清偿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才能办理土地转让审批手续。
3、按年度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为每年7月1日前,投资商采取这一方式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二)用地价格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审定后,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提供用地,用地价格按投资额多少确定出让金比例。(具体比例标准待定)
(三)对于协议出让方式中先期征地最低成本费超过每亩4万元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县财政按100%预借给投资商。
第四条 财税扶持政策
(一)在工业区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项目,县政府按基建工程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80%奖励给投资商。
(二)使用工业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政府在5年内将企业上交的税收中县级实际可用的财力部分(扣除生产企业已享受的奖励)50%奖励给标准化厂房投资者。
(三)自企业经营厂房取得盈利年度起,第一、第二两年给予相当于其当年经营厂房所缴纳的所得税额度50%的扶持;随后的第三年给予相当于其当年经营厂房所缴纳的所得税额度30%的扶持。
(四)对通过招商引资在工业区建设标准化厂房的,对引资人的奖励实际到位资金的1 %执行。
第五条 实行优质服务
(一)在投资商同意的情况下,项目审批事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二)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制度,标准化厂房投资项目由一名县级领导负责,在使用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上交税收中县本级实际可用的财力部分,5年内按5%奖励联系中介单位部门用作招商引资的办公经费。
(三)固定资产按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按“一事一议”的办法出台具体的优惠政策。
(四)在县工业园区内,无偿安装(架设)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管线到厂区边。
(五)水、电价格按我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执行。供水、供电部门非事故原因不得随意对建设工地停水、停电。因事故而停水、停电或建设单位提出抢修要求的,供水、供电部门须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抢修,计划停水、停电应提前2天通知有关建设单位。
(六)加大投资商投诉查处力度。公开投诉电话及有关办事程序,受理投资商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到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和县优化环境机关投诉中心,并及时反馈给投资商。
第七条 建设要求
投资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1个月内开工,半年内完成标准化厂房建设。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3个月仍未开工或者未能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完成厂房建设的,不得再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优惠部分予以补缴;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半年仍未开工的,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费用或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的20%以下收取土地闲置费;对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年仍未开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厂房建设期间,开发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其他
(一) 本《规定》未涉及的优惠政策,以县其他文件为准。
(二) 本《规定》由县商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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