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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积极的土地使用政策 | |||||
| 作者:葭葭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6-4-28 9:02:27 | |||||
| (一)投资者投资生产性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先期付清征地最低成本费(付给农民的征地费、补偿费、国家和省收取的有关费用)后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剩余土地款可由市、县(市、区)政府借给企业用作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借款年限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投资者如改变用途,政府将依法收回;若发生土地转让,由转让方清偿上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再办理土地转让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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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湖录入:梁俐葭 责任编辑:梁俐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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