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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财税扶持政策 | |||||
| 作者:葭葭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6-4-28 10:07:06 | |||||
| (一)凡在园区内新办生产性企业,以园区或企业为单位,投产后5年内,每年园区内新办生产性企业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超过80万元以上,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的,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55%给所属园区的开发建设主体或企业。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超1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超过1亿元以上,获得国家级弛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国家质量管理奖及世界500强企业称号的企业,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区政府批准财政奖励优惠可延长5年。 (二)对在园区外新办企业年实际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分别按下列比例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五) 企业上缴税收达到一定规模或增幅的,按《北湖区培植财源贡献奖考核办法》(北政办发[2004]30号)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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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湖录入:梁俐葭 责任编辑:梁俐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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