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协桂阳县委员会委员考核管理办法 (2008年3月20日政协桂阳县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县政协委员的管理,调动委员履行政协职能的积极性,根据《政协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将每位政协委员任期内履行职责、建功立业等方面的情况纳入统一管理。
1、每年底由县政协委员本人填写年度履职情况登记表。
2、对政协委员履行政协职能、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情况进行考勤、考绩,由会议、活动牵头委办或联系界别委办及时提供情况(政协委员提出提案的情况,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考绩统计),县政协办公室负责综合。
3、政协委员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的突出成就和贡献,委员本人应及时告知县政协办公室备案,并在年度履职情况登记表上填写。必要时由县政协办公室询有关主管部门确认。
二、建立激励机制,对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县政协委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开展评选优秀政协委员和优秀提案活动,每年评选一次,在县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
2、对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政协委员,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推介。
三、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严重违反政协章程、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政协委员,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诫勉、劝辞政协委员职务处理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处分。
1、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进行书面诫勉。
⑴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全程缺席1次县政协全体会议的; ⑵每年全体会议期间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3次不参加大会、分组讨论和其他活动的; ⑶1年内没有提出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且不报送委员履职情况登记表的。
对有上述情形的委员,经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后,由县政协办公室对其下发诫勉通知书,由联系届别的副主席和委办主任进行诫勉谈话,并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存入委员履职档案。
2、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劝其辞去政协委员职务。
⑴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不参加县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的; ⑵连续2年没有提出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且不报送委员履职情况登记表的; ⑶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累计6次不参加全体会议期间大会、分组讨论和活动,以及县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的。
对有上述情形的委员,经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后,由县政协办公室通知其在15日内向县政协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逾期未提出辞职申请的,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职务,由县政协常委会议决定除名。
3、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⑴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⑵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⑶因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妨害团结和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⑷因违反《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造成恶劣影响的。
撤销县政协委员资格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根据应撤销委员资格的事实,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四、政协委员因调离本县或工作岗位变动失去其在原界别代表性的,经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后,由县政协办公室通知该委员向县政协常务委员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辞去委员职务。逾期2个月未提出辞职申请的,视为本人同意辞职。
五、政协委员辞职后形成的空缺,其增补人选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六、政协委员辞去委员职务或受到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处分,县政协应以正式文件形式确认,并及时报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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