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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
|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5-4-13 17:34: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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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武县委文件 临发〔2004〕10号
中共临武县委 临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推动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武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来自临武县以外包括国内外的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来投资者兴办的企业。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来临武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开展“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 承包、租凭、兼并、收购我县现有企业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形式,均受法律保护,并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之外,其外来投资者的投资领域、投资规模、投资方式不受限制。重点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出口创汇产业和替代进口产业,加工制造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三高”(高技术、高产量、高效益)农业项目,基础设施和上规模的大中型项目,以嫁接改造现有企业为主的工业技改项目,开发旅游资源、矿产品深加工项目,旧城区改造、市政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在工业园区落户。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一)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地方本级留成部分头两年全额返还,第三至第五年返还县本级部分的50%,五年后根据其对县财政的贡献大小,每年再按适当比例予以返还。 (二)如果从其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本县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县财政等额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本级贸成部分,从第五年末返还兑现。 (三)独资新开发土地或利用“四荒”(荒山、荒水、荒坡、荒滩)搞生态农业或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免征农业税。利用耕地开发的,从投资日起,十年免征农业税。 (四)投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和教育附加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五)投资企业如发生年度亏损,经县有关部门核实批准后,可以用一下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应税所得额弥补。不足弥补的,可逐年按此继续弥补,但最长时间不超过5年。 (六)新办企业的增值税依率计征,第一年由县财政按县本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 (七)从事成片旧城改造经批准的重点项目,其建筑营业税、房屋销售营业税、契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标准征收,由财政返还本级的50%。 (八)投资交通、市政以及微利性公益事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后,由县财政等额返还地方所得本级留成部分。 第五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收费优惠和地价优惠。 (一)兴办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含厂房、宿舍及其他附属基建工程),免收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和省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外的其他规费。有偿服务费按现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办证工本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二)对外来投资企业收取的各项费用,经县政府批准,由县物价局会同纪委、监察局、经贸局、外经局、民营经济发展局、经管局、减负办等部门为每个企业制订一份公开收费卡,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年核实一次,一次收取。凡未被列入收费卡的任何名目收费,企业均可拒付。 (三)外来投资企业用电、用水实行优惠政策。对于用电、用水大户,经县政府批准,其水费、电费收取标准为:月用水量1万吨以上的为0.80元/吨、月用水量1万吨以下的为1.00元/吨,工业园区用水0.80元/吨;加工业用电,电价为0.49元/度,另加基本电价16元/KVA,总电价0.55元/度(非工业区冶炼除外),工业园区用电为0.439元/度,另加基本电费16元/KVA,高压计量。 (四)对外来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电视、平整土地),水、电、路、信、电视主管(线)接到企业围墙,围墙内由企业负责。 (五)外来投资者新建项目,试产期排污费先征后返,正式投产一年后,排污费减半收取。 (六)对外来投资项目用地、租凭厂房和厂房建设实行优惠。 工业用地:外来投资者在工业园区投资生产性项目实行下列用地优惠: 1.凡属园内工业出让用地,部地价不超过5万元/亩,其土地出让金,可由政府借给企业用作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借款年限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如改变用途或发生土地转让,将依法收回政府先期铺底资金再办理土地转让审批手续。 2.鼓励企业以租凭方式使用土地,分年度计缴土地租金。其土地年租金按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的2.5%的标准执行。 3.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对投资(自有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可实行比前述1、2项更为特殊的优惠政策。 农业用地:鼓励外来投资者参与与农业结构调整,对外来投资者兴办规模型农业项目所需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按农业用地流转办法办理,政府不收取任何土地使用费。 鼓励扶持兴建出租工业厂房。外来投资者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出租工业厂房,引进加工贸易的。比照本规定第五条(六)款第1项的规定予以优惠。 租凭开发区或工业园区自有厂房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实行租金最高限价。具体标准为:配套设施齐全的标准新厂房,月租金为每平方米4元以下;普通厂房,月租金为每平方米2元以下。 第六条 对外来投资者实行首问负责、全程代理、限时办结的服务制度。 成立临武县外来投资全程代理服务中心,凡外来投资者来临投资置业,由服务中心负责代办项目审批、办证、登记等手续。 (一)服务内容:1.为客户寻找合适的投资项目和合作伙伴;帮助客户编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代为起草公司合同、章程及有关文件;2.为客户代办项目立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土地红线图、施工许可证、林业、环保、劳动用工、消防等行政审批项目;3.企业开业投产阶段及生产经营中的有关手续;4.企业提出的其他需代办或协调处理的有关事宜。 (二)职能部门对项目的审批办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凡县内的各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3个工作日办妥,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需由上级部门审批的手续,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所有由上级有关部门办理的手续,机关职能部门必需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资环境协调服务工作在3天内协调落实。 (三)对外来投资的重点企业实行封闭管理,由县纪委、监察局、政法委联合颁发保护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法定工作职责需要进入挂牌保护企业进行公务活动的,必须获得县纪委、监察局批准,方可进入,否则企业可拒绝接待。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外来投资企业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集资和赞助;禁止变相向外来投资企业转嫁经济负担;禁止强迫要求外业投资企业参与评比、升级、鉴定、达标等活动。 (四)实行重大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制度,对重点外来投资项目,县里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进行跟踪保护服务,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外来投资企业按照劳动法规,自主决定劳动用工数量及方式,自主招聘、任用、管理、解聘劳动用工,只须到县劳动部门备案。对录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六)对外来投资者实行“绿卡‘(免检卡)保护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政法委联合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颁发“绿卡”进行保护,绿卡持有者享有以下权利: 除涉嫌刑事犯罪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其人身、车辆、住所进行搜查和检查。 凡涉及企业的有关案件,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查封、罚款、扣压、确需采取措施和处罚的,必须经县纪委、监察局审核,报主管县领导批准。 第七条 加快发展对外贸易 本条适应于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机械电子产品的企业和开展对外加工贸易务的企业。 (一)企业一般贸易自营出口超过10万美元的,每收汇1美元县财政给予贴息人民币0.05元;企业生产单个产品出口达15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收汇1美元,县财政给予贴息人民币0.10元; (二)自营出口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对商标注册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最高比例为50%,最高补助额为人民币1万元。 (三)对出口企业参加省、市政府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商品交易会的,给予摊位经费补助。国外参展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人民币,国内参展的,一次性补助0.3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企业在境外开设窗口。凡县内企业到境外设立窗口的,经县委、县政府审批,奖励该企业人民币2万元。 (五)企业经核准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0.5万元。 第八条 大力倡导招商引资 (一)对招商引资项目进人予以奖励,对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奖励办法另行文。 (二)分年度评选先进外来投资企业和个人,对贡献大的外来标准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组织外来投资者每年对县直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政策落实、外商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评议结果。 第十条 本县民营经济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中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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