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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烧伤职工,法院维权终获赔偿
作者:李艳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7-8 16:50:46
    2008年6月30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调解了一起因非法用工导致职工被烧伤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工单位负责人周小兵一次性给付职工胡熙国各项损失48300元,并当场兑现。胡熙国拿到好不容易得来赔偿款,双眼泛着泪花激动地对承办人廖见太法官说:“感谢执一庭法官帮我解决了赔偿问题,还让我们亲戚之间重归于好。”
    2006年3月,49岁的胡熙国受其外甥女婿周小兵聘请,来到周小兵无证开办的位于廖王坪乡朱家湾村周家铺组的鞭炮引线厂打工。2006年11月8日,因引线厂不慎失火,胡熙国的头、脸、背、手等部位被大面积烧伤。在苏仙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周小兵支付了胡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在胡熙国出院后,周小兵又给付其现金6400元。2007年4月28日,经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胡熙国的烧伤构成肆级伤残。随后,胡熙国向苏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7年6月6日,苏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周小兵在法定期限内付给胡熙国伙食补助费、生活费、护理费、一次性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49870元。周小兵认为其早已履行完赔偿义务,对裁决表示极为不服,不愿执行。胡熙国在多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苏仙区法院执行一庭承办该案后,依法对周小兵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周小兵称引线厂因胡熙国烧伤后已停办,其因厂子的倒闭负债累累,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并以仲裁决定书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在法院的多次执行下,周小兵勉强交付3500元后,干脆以打工为名躲避起来,委托其妻子李永娥出面应付。而申请人胡熙国一方因烧伤后严重毁容,找不到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要求赔偿的愿望迫切,三天两头就来法院询问执行结果,有时中午都坐在办公室不走,并扬言如果执行不到位,就到有关部门去上访。执一庭的干警对他非常同情,总是耐心热情相待,经常为其买水买饭,并一再做好解释工作。
    掌握周小兵躲、拖的心理后,执行干警们决定通过其身份资料,对其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待掌握真凭实据再做工作。先后多次到苏仙区、北湖区、永兴县等各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查询周小兵及其妻、儿为户名的存款。终于在2008年5月27日在栖凤渡信用社查询到周小兵的存款15000元。迅即对其进行扣划,发放给胡熙国。此事对周小兵震动很大,原以为可以侥幸逃避,没想到法院动了真格。2008年6月30日,经法院传唤,周小兵与胡熙国一道来到该院执一庭,承办法官先向周小兵介绍胡熙国的生活现状,希望他能主动履行,并讲明有财产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晓以利害。周小兵当着法官的面表示认错,但称他目前经济困难,赔偿能力有限。承办法官转而做申请人胡熙国的工作,让他看在双方是亲戚关系的份上能否放弃部分。胡熙国被法官热情周到的态度所感动,表示原谅周小兵,并放弃大部分赔偿请求,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这起极易引发上访的案件彻底得到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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