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关于补贴范围。 1、第三条第一款“在连续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6年以上的”包括三种情况: (1)连续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6年以上; (2)在连续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6年以上; (3)交替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累计6年以上。 2、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均与第一款具有类似定义属性。 3、第三条所称“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妇主任、村秘书”等职务名称,亦包括: (1)采用不同名称,但工作职责完全相同的职务; (2)采用不同名称,但职务性质与规格相同或相近的职务; 4、第四条第三款“经组织安排离开原工作岗位,调入乡(镇)企业、乡(镇)机关工作的,不属补贴对象”,但下列情况例外: (1)经组织安排,调入乡(镇)企业或机关工作,后因工作需要仍回原村担任村干部职务的; (2)经组织安排,调入乡(镇)企业工作,但企业破产改制后,未对其进行任何补偿或安置的; 二、关于补贴标准。 1、第五条仅适用于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发委员会主任职务,且未担任其他任何职务的情况; 2、第六条仅适用于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村秘书三种职务,且未担任其他任何职务的情况; 3、第七条仅适用于担任村妇女主任、村治调主任职务,且未担任其他任何职务的情况; 4、第八条适用于先后担任不同职务,且无法适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况; 5、第九条第一款“无论采用何种计算方法,离职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均不得高于36元/月,高于此标准的按36元/月计算”仅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按照原乡镇自行制定的补贴方案中,已享受的生活补贴标准高于36元/月的,可按原标准继续执行,但区级负担部分按36元/月的标准进行计算; (2)其他经区委组织部批准可以高于此标准的特殊情况。 三、关于执行标准。 1、第十二条第一款“2004年元月1日以前离职的村干部,已享受生活补贴且符合本办法补贴条件的,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原则是‘就高不就低’”糸指在原乡镇执行标准和本办法标准之间选择相对较高的标准予以执行。 2、第十二条第二款“2004年元月1日以前离职的村干部,已享受生活补贴但不符合本办法补贴条件的”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达到原乡镇规定的年龄要求但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2)达到原乡镇规定的任职年限要求但未达到本办法的任职年限要求的; (3)正在享受生活补贴但属于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排除情况之列的。 3、第十二条第二款“2004年元月1日以前离职的村干部,仅因年龄条件暂时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系指“达到原乡镇规定的年龄要求但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它条件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4、第十二条第三款“未享受生活补贴的离职村干部”包括: (1)因不符合原乡镇条件而未享受生活补贴的; (2)其他条件符合原乡镇要求,但年龄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3)因其他原因未享受生活补贴的。 其中第(2)种情况可在其年龄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后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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