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廉租住房保障?
廉租住房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向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或对已租住公有住房按廉租住房标准计交租金,高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部分,政府实行核减;或对不足人均居住面积13平方米部分,政府给予租金补贴。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住房制度。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全部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县城镇居民低收入保障的家庭。经宜章县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享受低保1年以上;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
3、无私房户、危房户,或拥有私房和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扶养关系。
三、廉租住房有哪些保障方式?
1、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我县城区暂不执行)。
2、实物配租: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普通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3、租金核减:一定时期内公房产权单位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已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使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水平和面积标准缴纳房租。
每户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只能选择上述保障方式的其中一种。
四、我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1、面积标准:宜章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使用面积不大于13平方米。
2、租赁住房补贴标准:1人户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元;2人户1.7元;3人户以上1.5元。每户每月租金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3、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家庭人均13平方米以内,按廉租住房标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基准1.20元交纳,超过部分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交纳。
4、租金核减标准: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人均13平方米使用面积以内,核减超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租金;超过人均13平方米使用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直管公房租金交纳。承担其它住房的超过面积部分,租金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议定。
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应提供哪些资料?
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可以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原件);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金领取证明、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复印件);
4、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5、其它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6、此外,如果申请人为非户主,还应出具其他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县房产局(为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经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受理机关负责受理本地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基本情况进行查询,对申请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申请人在五日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发给申请人《宜章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当面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资料。
七、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8种情况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未如实申报当年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13平方米住房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7、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
8、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