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面遏制非法交易土地和违法建设多发势头,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08年8月19日~ 12月30日。
二、整治范围
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三、整治内容
(一)违法用地行为
1. 非法占地、批地行为;
2. 私买私卖、出租集体土地行为;
3. 未批先用、少批多占等违法用地行为;
4.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行为;
5. 单位及单位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私自购买集体土地建房等违法行为。
(二)违法建设行为
1. 未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单位及个人违法建设和违规进行房产开发交易的行为;
2. 已审批但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内容或不经招投标进行建设的行为;
3. 无资质施工建设的行为;
4.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规划技术指标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不相符的行为;
5. 重要建设项目各项规划技术指标与县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等行为。
四、整治措施
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公安、监察、建设、林业、水利、城管、人防、消防、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城关镇人民政府、城南乡人民政府,对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一)对2008年8月1日前已交付使用、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予以立案查清事实,依法依规处理;
(二)对2008年8月1日前已建好、尚未交付使用的违法建筑,供水、供电、电信和广电部门不得开户提供服务,已开户的予以注销,并依法予以查封,禁止交付使用和交易,依法依规处理;
(三)对正在进行违法施工的建设行为,立即停电、停水,依法强制查封施工现场、扣留施工设备和工具,并责令业主自行拆除;
(四)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及查封后又擅自复工建设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五)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业主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停止经营活动,并移挪相关物品。
五、整治要求
凡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和改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人防、消防、建设、城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手续齐全后,方可施工建设。严禁私自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在证件不齐全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购买证件不齐全的各类建筑物。依法开展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活动,是促进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人居环境的需要。广大群众对整治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配合,积极举报违法交易土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本通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查自纠,整治到位,不得拒绝、阻碍对违法建(构)筑物的查封和拆除。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