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是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是全党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工作规范,对反腐败斗争发挥着重要的警醒、惩戒和预防作用。近年来,各地深入贯彻实施这一制度,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的来说效力、效果不明显、不突出,而且走走过场、流于形式等问题越来越严重,让责任制成了一纸空文。对此,笔者就我县情况作了调研。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效力不足的表现
通过对乡镇和县直机关50名党政一把手、50名领导班子副职成员、50名一般干部职工发放问卷调查统计:一是认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效力作用发挥很明显,能较好地引起、提高相关责任人对该项工作重视程度的占13% ;效力作用发挥一般,不很明显,有比没有好一点的占63%;认为完全没有效力,没什么作用的占23%。二是认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度很健全的占17%;认为制度还不健全的占83%。三是认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其它如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工作责任制相比更具威慑、震憾效力的占11%;与其它责任制相比效力相同的占36%;没有其它责任制的效力高的占53%。由引可见,当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效力发挥不足,还没有起到应该具备的效果和作用。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效力不足的原因
通过对我县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制定、执行以及考核对象和社会群众的反映、评价调查发现,其效力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责任分解缺乏针对性。现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任务分解上没有做到与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能相结合、区别对待,而是千篇一律,使得责任单位没能根据自身业务特长和特色发挥各自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作用。而且所有责任、任务的分解在责任状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并未就具体工作内容进行协商约定,而是不分青红皂白地单方面下达不切实际的工作命令,大大降低了责任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是责任量化缺乏具体性。当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主要有三项,分别为:明确责任单位负责人、班子成员的职责;明确反腐倡廉的总体工作思路和目标;认真落实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和惩处的各项规定。这些内容都是高屋建瓴的大致工作方针,没有指出各单位应具体主抓的工作任务。如:审计部门应完成多少领导干部的任期审计;党校应完成多少课时和干部的廉政教育;财政部门应如何健全和规范财务制度等等。也因此使得各责任单位对责任制工作开展无从着手,无的放矢。
三是责任考核缺乏全面性。现行的责任制考核主要通过听汇报、看资料和群众测评方式进行,这种考核方法具有一定作用,但信息渠道单一,难以全面客观的掌握和反映实际工作情况,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有的单位和地方汇报时往往放大成效,缩小、掩盖工作不足和问题,搞假台帐,做资料应付考核。另外,对一些特色工作和具体的工作的完成情况责任制中也没有制定具体的要求和标准,也使得考核在打分时难以统一标尺和认识。
四是责任界定缺乏依据性。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划分界定还没有明确、完整的规定,如: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发生问题,引起严重后果,除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外,班子其他成员应负什么责任?前任领导集体决策失误,在后任领导中出现,应追究谁的责任?一些单位和干部有多个上级分管和负责,有的同时受“条”、“块”共同领导,有的是管人与治事相分离,下级出了问题,该追究谁的责任?干部人事任免等都是经过一定的程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如果发生问题,用人出现失误,又该怎么样追究?此外,还有领导干部发生在职责范围的失教、失管、失察、失监、失误等行为,其过错性质如何认定,程序如何评定,过错行为应给予何种处分,哪些过错应给予组织处理,哪些过错应给予纪律处分,定性的界限和量纪的标准规定也不够具体。对于追溯时限问题,多长时间内的责任问题应予追究,过了多长时间不再追究,也缺乏明确的规定。
五是责任追究缺乏威慑性。从我县近三年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追究的情况来看,全县由县纪委、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上百件,但因此而受《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领导责任的一件也没有。此外,在实践中考核结果也没有与争先创优挂钩、与干部的提拔任用挂钩、与年度目标考核奖惩挂钩,责任制考核好的得到的是领导的一句肯定和表扬,工作不力、没有尽职的,批评也是轻描淡写、点到为止,责任制考核与组织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存在“两张皮”现象,很少将考核追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以致受到纪律处分易地做官,受到责任追究仍然被提拔重要。这种绩效运用上的反差也严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效力。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效力不足的对策
纪检监察部门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执行的组织协调机构,在工作中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完善机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充分发挥效力作用。
一要结合实际,完善责任分解的方式。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分解时,要注重与各单位的工作职能结合,既有常规工作的部署,又要突出该单位的业务工作特点,使其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同时,创造性的完成自选动作,创新工作特色。如:对文化局可要求其主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对经济局可要求其主要开展经济发展环境治理工作;对卫生局可主要开展医药行业不正之风治理工作等。这样,既完成了反腐倡廉的任务,同时也推进了部门的本职工作。其次,要在责任状签订之前就责任具体内容和标准与责任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协商约定,达成一致协议,这样方能调动责任单位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要细化内容,完善责任量化的指标。要把每项责任制内容根据各单位特点有针对性的量化细化,明确每项任务的目标、要求、指标 、措施、效果等,增强责任制对单位工作开展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三要拓宽渠道,完善责任考核的方法。要拓宽考核的信息渠道,广泛收集被考核单位责任制完成的情况。要加强监督核查,制定出科学,具体的评价尺度、考核细则,对考核的标准、程序要严格规范,做到项目实、内容全、标准严。对考核方法要明确规定,一般采取听汇报、班子和个人述廉、群众评议、个别座谈、查阅资料台帐、分析相关指标的方法。要加强平时考核,建立平时考核台帐,做到工作完成一项就认证一项。要做到责任制考核与经济工作和业务工作考核相结合;与全年工作目标相结合;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与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要根据考核结果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具体评价并形成综合考核结果。
四要区别对待,完善责任界定的法规。要制定出台健全的责任划分、区别规章制度,正确界定上级与下级责任的界限,不能以下级责任代替上级责任;正确界定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不能以集体责任掩盖个人责任;正确界定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的界限,不能突出现任责任,回避前任责任;正确界定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界限,不能把主观责任推成客观责任;正确界定主要领导责任与主管领导责任,不能让主要领导逃避责任;正确界定领导责任与非领导责任的界限,不能让非领导替罪代罚;正确界定改革中的失误与工作上的失责、渎职责任界限,不能以改革帽子掩盖失职问题。要明确各种责任的定性量纪标准,使处分有章可循。
五要严肃纪律,完善责任追究措施。要正确运用考核结果,坚持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廉政诫勉等多种手段并重,做到刚柔相济,宽严适应,追求责任追究的最佳效果。一是实行经济处罚。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党委“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每人上交一定额度的责任保证金,考核结果达到优秀档次,返还保证金,并给“一把手”及班子成员每人适当的经济奖励;考核结果达到合格档次,返还保证金;考核结果不合格,扣除保证金并给“一把手”及班子成员一定经济处罚。二是严格纪律处分。对直接管理范围内或责任区内发生的严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落实上级交办案件及廉政建设工作不力的,对严重违法违纪隐瞒不报的,对管理混乱而引发问题的等等,构成违纪的,要按程序立案调查,严格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做好组织处理。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自身又不构成违纪,但问题较多,群众意见大的,对责任人员要及时采取组织措施,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诫勉、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处分。同时,还应对已不适应继续担任现职的,进行调整、交流,对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好,考核没有达标的,取消评优资格,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不能提拔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