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对象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子女(简称居民子女);
(二)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简称非从业居民,包括街道集体企业的职工,无劳动能力的纯居民);
(三)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简称老年居民,包括原有工作单位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缴费及标准
|
人 员 类 别 |
个人缴费(年/元) |
政府承担(元/年) |
|
居民子女 |
一般人员 |
40 |
40 |
|
低保、残疾 |
30 |
50 |
|
三无人员 |
0 |
80 |
|
非从业居民 |
一般人员 |
190 |
70 |
|
低保、残疾 |
130 |
130 |
|
三无人员 |
0 |
260 |
|
老年居民 |
一般人员 |
190 |
70 |
|
低保、残疾 |
130 |
130 |
|
三无人员 |
0 |
260 |
缴费时间及缴费方式
(一)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可通过银行柜面办理现金缴款或委托该行实行保险费代扣等方式缴纳保险费,由收款银行营业网点开具收款收据。(二)参保居民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补交的,从补交的次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的,从补交之日起9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程序
(一)参保登记
凡符合参加宜章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填写《宜章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宜章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员的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证明,家庭成员中有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携带已参保人的《医疗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资格审核
社区工作人员对《宜章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缴费后领取《宜章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资格审查合格,参保人员提交近期二寸免冠相片一张给社区,再由社区打印《宜章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给参保人员到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由收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缴费业务凭证,10个工作日后持缴费业务凭证到社区领取《宜章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动
参保人员或家属到所在社区和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下列情形引起伤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二)交通、医疗、意外伤害事故;
(三)工伤、职业病的医疗或康复或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四)整形、整容;
(五)异地、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医疗的;
(六)未经批准在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救抢救三日内办理手续);
(七)未经审批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简称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发生到一定额度时,基金才开始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的起点标准(也叫“起付钱”)。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简称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自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后,基金分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最大数额(也叫“封顶线”)。封顶线以上部分由个人负担,对低保对象、五保户、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城市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的住院起付标准、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如下(在严格执行“三个目录”的前提下):
|
项目 |
医疗费用 |
个人自负 |
基金支付 |
|
起付标准 |
三级医院 |
700元 |
全部 |
0 |
|
二级医院 |
400元 |
|
一级医院 |
200元 |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100元 |
|
共付段 |
三级医院 |
居民子女起付标准以上到基金支付60000元以内 |
60% |
40% |
|
二级医院 |
45% |
55% |
|
一级医院 |
35% |
65% |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30% |
70% |
|
三级医院 |
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起付标准以上至基金支付28000元以内 |
60% |
40% |
|
二级医院 |
45% |
55% |
|
一级医院 |
35% |
65% |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30% |
70% |
凡连续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满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每增加1年提高基金支付比例2%,提高比例最高不超过10%。
政策规定以外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自负。
居民子女发生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门诊医疗费用(7天以内的),可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其住院医疗费用按住院管理标准结算。
就医程序
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如下程序办理:
(1)持入院通知单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交验本人《宜章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或户口簿);
(2)查验确认身份后办理住院手续;
(3)预缴个人自付费用(包括起付标准和个人自负费用);
(4)住院治疗;
(5)医疗终结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缴纳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后办理出院手续。
在定点医疗构门诊治疗的,每年可免除6次普通门诊挂号费。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暂定六个病种: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2)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精神分裂症;
(6)脑部疾病全瘫。
经审批同意后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门诊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60%。
申请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程序
(一)申报资料:本人的《宜章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或户口簿)、近期免冠二寸相片一张、需申请病种的既往相关病史资料,包括原始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疾病诊断证明及入出院记录(可用复印件,但必须由提供资料的医疗机构病案室或医务科或医保科盖章确认)、近期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
(二)携上述资料,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10日至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后到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审批结果。
转诊、转治的审批程序
因病情确需转诊、转治者,经定点医院会诊后提出转诊转治具体意见,如实填写《宜章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治审批表》,然后携带会诊资料、审批表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因探亲、旅游等异地住院医疗管理
参保人因探亲、旅游等异地突发疾病,因病情确需住院治疗的,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到本人居住附近的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并须在住院前报告本人所属经办机构,急诊须于住院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报告本人所属经办机构审批。出院后再凭出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详细费用清单 和住院费发票、IC卡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其医疗费用,参保个人须先自付10%。
咨询电话:8889631 3760111
宜章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