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胡国新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两年来,我县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动力,以落实“一纳入、五到位”为重点,努力推动地方志工作全面发展,取得了新的成绩。各级各部门加强了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得到改善。在《条例》实施两周年之际,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更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切实推进依法修志。
一、深化认识,深入扎实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地方志工作条例》,是中国方志史上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视,充分体现了全社会对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关注。不仅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建设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积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通过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条例》,克服修志用志工作“可有可无”、“可管可不管”等模糊认识,立足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条例》的措施和办法,加快推进依法修志用志的步伐。
二、突出重点,依法落实各级各部门的领导之责
《地方志工作条例》对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所有重大问题,都以法律条文给予明确规定,特别明确了各方面在地方志工作中的责任。结合我县修志用志工作的实际,当前应重点突出落实各级领导的领导之责,加大政府对修志用志工作的领导力度。《条例》在肯定新时期地方志工作中形成的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领导体制基础上,对政府的职责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如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里的地方志工作负有领导之责,要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等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三、继往开来,进一步做好修志用志工作
近年来,我县积极贯彻“修志为用,修用并举”的方针,打破“重修轻用、重存史轻服务”的旧观念,大力开发、利用全县地方志资源:一方面积极开展旧志整理、重印工作,精选民国三十年(1941)邓典谟总纂的《宜章县志》,予以标点、校对、纠错、重印,拯救、保存珍贵历史文化遗产;另一方面精心部署,做好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工作,先后编辑出版新编《宜章县志》和《宜章县志》(1989-2000年)。近年来,全县各级各部门在配合续修县志的同时,编纂出版了一批部门志书,如《宜章煤炭志》、《莽山志》、《宜章七中校志》、《瑶岗仙钨矿志》、《宜章金融志》、《宜章县税务志》、《宜章县公安志》、《宜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志》等志书,其中,《宜章煤炭志》于1996年3月在全省第二次地方志优秀成果评奖中荣获一等奖。《政协志》、《军事志》即将完稿。《宜章县志(1989-2000年)》被省、市推荐为第二轮修志工作中“成书早、质量高”的样板志书,宜章县续修县志试点的成功对推动全省、全市第二轮社会主义新方志的编修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2006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第二次全国第二轮修志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山东省青岛市举行,我县在大会上作了经验介绍。2007年12月,我县又在全省方志资源开发利用经验交流会上作典型发言,得到与会领导和专家的高度评价。新的时期、新的任务、新的征程,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深入开发利用方志资源,积极向社会推介志书,建立现代化史志信息网络,拓宽咨询服务领域,建立高效的地方志服务体系,动员指导社会读志用志,使地方志真正成为“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为促进县域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和谐宜章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