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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化解纠纷促进和谐
——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晓红访谈
作者:黄章保 周树国… 来源:《宜章舆情》第6版 更新时间:2008-6-17 11:14:46

    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化解纠纷,并坚持和谐司法理念,构建和谐诉讼机制,创建和谐诉讼秩序,积极为全县和谐社会建设服务。近日,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晓红接受了笔者的采访。

    问:近些年,随着人民群众维权意识和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群众通过法院表达诉求的愿望日趋迫切,县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积极引导群众合理表达诉求?

     答:人是矛盾的主体,也是解决矛盾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这样一种现象: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在增强,但法治意识、义务意识却没有提高。导致利益诉求和表达方式不当,非理性诉求和非正常上访产生,给法院工作带来压力。为此,我们在“大下访”活动中,通过巡回审判、张贴布告、发放诉讼资料等方式,宣传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增强法治意识,领会法治精神,让其内化为人生观、价值观的组成部分,真正知法、信法、尊法、守法,力求在根源上减少社会矛盾特别是非理性诉求的产生。审判中,我们坚持公正司法,裁判案件既遵循法律规定,又体现法治精神,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多角度、多层次地作出司法回应,为群众排忧解难,让群众自觉学法、用法、守法。
 

    问:今年的政法“大下访”活动以来,县法院采取了哪些司法保障措施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答:近几年,县法院一直坚持把关注民生问题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继去年9月开展了“保障民生”专项审判活动后,今年在政法“大下访”活动中我院又结合关注民生开展了“民生审判”的司法阳光活动,依法妥善审理民生案件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公正、高效地审理好群众的就学从业、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等事关民生问题的案件,依法保护群众的受教育权、劳动权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准确把握《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妥善处理物权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保障物权人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认真审理土地承包、土地征用纠纷等涉农案件,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坚持规范各种诉讼收费,切实降低诉讼门槛。加大对特困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确保经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今年,在办案经费十分紧缺的情况下,已经依法缓、减、免当事人的诉讼费3.25万元。对涉及贫弱群体的执行案件,做到快立、快执、快结,努力实现其合法权益。

    问:今年县法院在加强全县职业化法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政法队伍形象的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徒法不足以自行”,做好审判工作的关键是人才,人民群众对法官队伍的良好评价源于公正审判和法官的良好职业道德。为此,我们对干警加强了四个方面的教育,一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干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民情意识。二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干警“无畏于恶,无畏于损,无畏于艰,无畏于势,无畏于非”的良好职业道德。三是加强职业能力教育,努力造就一批能办案、善协调、会综合的复合型、专家型法官。四是加强工作作风教育,培养干警讲原则、不感情用事,讲规范、不简单从事,讲文明、不粗暴执行的良好工作作风。
 

    问:县法院是如何结合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精神,建立和谐司法制度的?让全县群众共享发展“实惠”。

    答:十七大后,我院提出了“坚持和谐司法理念,构建和谐诉讼机制,创建和谐诉讼秩序”的口号,让群众的官司 ‘公平、明白、便捷、受尊重’。逐步完善了四项机制,一是完善诉讼调解机制。注重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意见》,使庭前、庭中和庭外调解有机结合,积极、依法、公正地调处各类民商事纠纷。探索和推进立案调解、申诉和解、刑事自诉案件和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执行案件和解的新方式,努力做到凡依法可采取调解方式的,都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予以解决。二是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依法拓展“诉调对接”范围,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人民调解指导制度,强化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培训和指导,扩大邀请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案件范围,紧紧依靠各级党政组织、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合力化解矛盾。三是完善行政协调机制。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行政争议,努力实现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的和谐互动。四是完善群体性纠纷以及突发性事件预防与处理机制。抓好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审理,本着“宜散不宜聚”的原则,注意拆解案件,分案处理。建立群体性诉讼信息通报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妥善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完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加以控制和处理。
 

    问:县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怎样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让群众深切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答:司法是被动的,便民、利民是主动的。司法的“被动”,是指我们审理的案件,都是起诉到法院来的,是启动司法程序的被动性,这不表明我们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采取司法便民、利民措施,相反的是我们应该这样做,因为便民、利民措施,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我简单介绍一下我们采取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一是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推进审务公开,不但让人民群众看到公正的结果,更要让他们通过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依法推进公开开庭和听证,全面推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相关信息。推进裁判文书公开,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知情权。二是加强司法民主建设。依法保障律师在阅卷、庭审过程中的合法权利,充分发挥好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水平,落实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职权的制度措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权。三是完善诉讼引导机制。继续加强诉讼指导和诉讼风险提示等工作,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引导其规范诉讼、文明诉讼。大力开展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工作,准确把握释明和答疑的方式和尺度,让当事人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四是完善便民诉讼机制。推行网上立案、巡回办案、预约开庭、假日法庭等做法,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深入开展审判进社区、进校园、进村庄活动,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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