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谭某与女友黄某在长沙相识,双方交往期间,谭某表示要与黄某恋爱结婚,黄某明知谭某有此要求,仍然在自己离开长沙回到梅田镇的两年期间,多次打电话要求谭某汇款给其做生意,谭某分13次总共汇款1.3万元给了黄某。为加深感情,谭某数次从长沙赶到梅田看望黄某,花费交通费、住宿费3200元。两年后,黄某提出与谭某分手,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谭某一气之下将女方告上法庭,诉请法院要求黄某返还汇款及交通费、住宿费。
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谭某为与黄某恋爱结婚,应黄某的要求汇款1.3万元给其做生意,属目的赠与。因双方恋爱关系终止,谭某的结婚目的未能实现,黄某已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对谭某要求返还汇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而对谭某要求返还交通费、住宿费的请求,因该项行为并未给黄某带来财产的增加,不属于不当得利,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