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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兴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 |||||
|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8-6-25 16:52:03 | |||||
| 为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开放活市、产业强市”发展战略,积极主动对接粤港澳,加快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全面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凡引进外来投资(指资兴市以外资金)新上工业、农业产业化生产性项目、旅游景点及休闲旅游开发(含三星级以上宾馆)的三产业项目,适用本办法奖励范围。 2原矿开采、房地产开发等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3引进外来投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依法、依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 二、奖励规定 (一)奖励对象 凡引进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的中介人(提供招商投资信息、牵线搭桥的单位或个人简称中介人),均可享受本办法所列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上工业、农业产业化生产性项目,从项目投产纳税之日起按照第一年度实际缴纳税额中市本级所得的7%,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投资旅游景点及休闲旅游开发项目(含三星级以上宾馆),从项目投产纳税之日起按照第一年度实际缴纳税额中市本级所得的5%,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奖励评审程序 (一)奖励申报备案 实行项目引进中介人资格申报制,凡符合招商引资奖励的项目在签订正式合同30天内,项目引进中介人向市招商合作局报送合同文本和填报项目引进中介人申报表。项目引进中介人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者书面认可,报市招商合作局备案。 (二)奖励确认 1项目引进中介人按要求提供引资项目有关资料报市招商合作局确认,主要包括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资金到位证明(银行进账单或相关票据)、纳税凭证复印件等。 2引进市外、境外投资的奖励项目,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原值)以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银行询证函、外汇询证回函为准。 (三)奖励审核 1成立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分别任组长和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办联系招商引资工作的副主任、市招商合作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招商合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市招商合作局,由市招商合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审核工作。 2由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采取上报项目资料与现场勘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项目资料审核后,同时对上报的招商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考评认定。 3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评结果上报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4市政府常务会审批所有奖励审核项目。 5通报奖励结果。 四、奖金兑付及分配 1根据奖励评审结果,所有兑奖项目必须建成投产并经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后兑奖。 2项目引进中介人奖金全额奖给中介人。 五、其它 1引进总部经济、研发中心、高科技企业等项目的奖励采取“一事一议 ”方式办理。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招商引资相关奖励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
| 责任编辑:李苏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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