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定 |
★★★ |
【字体:小 大】 |
|
| 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定 |
|
| 作者:李强辉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8-9-5 15:46:00 |
| 一、建立和完善施工单位库,加强施工单位的管理
凡参与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都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服从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对有资质、有资金、有技术、讲诚信、无不良记录的施工单位,经审查后,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单位库》,记录在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优先予以考虑。对在全市农村公路建设中,有下列行为的,五年内不得参与全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1、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2、发生死亡1人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3、不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延误工期造成不良影响的;
4、采取行贿手段,贿赂国家工作人员;
5、未经同意,将中标的建设项目转包、分包给他人的;
6、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规范招投标工作,严把施工队伍审核关
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采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方式。凡建设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100万元以下的也可以实行邀请招投标。
在招投标过程中,参与投标施工队伍资质的审核,实行“两审制”,即在招投标报名时,由业主单位对投标队伍的资质进行初步审查;在开标过程中,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通乡公路建设指挥部或市通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市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监督部门对参与开标的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会审,确保参与招投标的施工队伍资质符合规定。
三、规范建设项目文档,实行项目备案制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各个环节,建立一套格式性文书,规范具体操作,实行一个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套完备的资料、专人保管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把预结算关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峻工后,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防止工程超预算。
因特殊情况,工程设计需要变更的,按相关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报批同意后,方能变更。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项目综合监督,严明工作纪律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主动介入,在农村公路建设立项、规划、招投标、建设质量、工程结算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督。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在全市农村公路建设中有下列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1、职能部门监督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
3、项目实施单位利用资格预审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搞虚假招标的;
4、国家工作人员干预、插手项目建设的或入股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
|
| 责任编辑:李强辉 |
|
上一个文章: 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集中清理核查的通告
下一个文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的原则及步骤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