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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兴市公安局户政业务指南办理变更与更正登记须知 | |||||
| 作者:李强辉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8-9-5 16:00:57 | |||||
|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受理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和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及人口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受理。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请变更、更正姓名需提交的材料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1、受理条件及更正原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受理,并按如下原则处理。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当事人(监护人)于办理落户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超过3个月后不再受理)。更正的原则: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要更正的。更正的原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一致,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为准;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无论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是否一致,以办理时间 后的簿证记载的为准;《常住人口登记表》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已领取二代证的公民原则上不再办理出生日期更改手续,需更正的,应在办证后三个月内凭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办理更正手续,否则不予受理。 2、申请出生日期更正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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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强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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