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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法院强制执行一先予执行案件 | |||||
| 作者:法院办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7-8-16 16:00: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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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鲤鱼江镇人民政府诉称:2004年6月1日,鲤鱼江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张某签订了资兴市三建公司承包合同,将其主管的市三建公司承包给被告张某经营,合同期限为三年。2007年5月31日合同期满后,被告张某拒不终止与原告的承包合同关系,拒绝交还原告有关三建公司的所有证照,仍然继续以三建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和凭三建公司的资质从事建筑工程承包业务,起诉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以三建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承包业务活动,并对合同期满后违约承包的相关业务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控管的建筑资质证书、公章及所有证照先予执行,并提供了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条款,法院裁定对原告鲤鱼江镇人民政府的申请予以执行,并于2007年7月27日到市三建公司进行执行。在被执行人张某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情况下,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其乘坐的车上搜得“资兴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资兴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公章二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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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龙子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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