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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法院判决一“一房两证”案件           ★★★ 【字体:
资兴法院判决一“一房两证”案件
作者:贺丽梅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8-7-1 21:36:51

     近日,资兴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张林波不服被告资兴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发给第三人赵友资房私字第07537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行政登记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并当庭宣判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1993年12月30日,资兴某公司将一套住房(位于资兴市汉宁路原木材公司院内第1栋第1单元第3楼,建筑面积67.71平方米)卖与本公司职工张林波。尔后,资兴市人民政府就该房向张林颁发了资房私字第6242号房屋所有权证和第5965号房屋契证。1996年12月28日,资兴市木材公司又将该房卖与本公司职工赵友兴。12月30日,资兴市人民政府又就同一处房屋向赵友颁发了资房私字第07537号房屋所有权证和第7074号房屋契证。因政府机构职能调整,现房屋产权登记管理职能改由资兴市房产管理局直接行使。

    法院审理认为,资兴市房产管理局作为法定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就同一房产分别颁发产权人为张林、赵友的房屋所有权证,导致“一房二证”,应予纠正,故判决资兴市房产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撤销资房私字第07537号房屋所有权证。(文中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李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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