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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对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作出新规定           ★★★ 【字体:
资兴市对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作出新规定
创新处理机制 提高行政效能
作者:曹飞洋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7-10-9 17:55:08


    为规范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机关行政效能,9月27日,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了《资兴市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暂行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及行为,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电话、电报、信函、网络、图片、音像、口头和书面材料等形式向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室进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投诉事项包括以下十项:(一)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事项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等拖延不办的;(二)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规定职责的;(三)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的;(四)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五)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六)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七)刁难、打击报复行政效能投诉人的;(八)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纪律追究的暂行规定》,损害民营经济发展的行为;(九)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行为;(十)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该办法还规定,对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同时采取自办、转办或是多个部门、单位联合办理的方式灵活进行。市直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由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负责受理和办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其他受理范围以外的投诉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对自办或转办的投诉事项,办理单位一般应自受理投诉之日起或是接到交办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但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等交办的一般性问题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交办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并函复结果;对问题严重、情况复杂的,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须提前向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备案。行政效能监察室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通知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和处理。

    经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构成行政过错的,由政效能监察室下达《监察建议书》,建议其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经初步调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构成违纪的,下达《监察决定书》,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凡承办单位对交办、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超期或拒不办理和徇私舞弊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事项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承办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龙子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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