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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集中整治和规范煤坪洗煤厂煤矸石加工厂非法炼焦厂的通告 | |||||
|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8-4-16 9:26:33 | |||||
| (资政通〔2008〕5号) 为维护和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从源头上治理煤坪、洗煤厂、煤矸石加工厂、非法炼焦厂的环境污染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的煤坪、洗煤厂、煤矸石加工厂、炼焦厂进行全面整治和规范,依法坚决取缔滥占耕地、无证经营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煤坪、洗煤厂、煤矸石加工厂、非法炼焦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资兴境内所有煤坪、洗煤厂、煤矸石加工厂、炼焦厂都要进行整治和规范。 二、按照“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统一规范、发展规模”的原则推进煤坪、洗煤厂、煤矸石加工厂、炼焦厂整治工作。整治后的煤坪、洗煤厂、煤矸石加工厂、炼焦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选址在资兴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区域内或经国土、环保审核同意的区域内(距公路5米水沟外沿,距居民区100米以外,符合全市土地利用规划,无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隐患); 2.建有较为规范的厂棚、围墙和防扬尘、防污水渗漏及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 3.依法办理用地、环评、经营等相关合法证照; 4.煤坪、洗煤厂内不进行煤矸石粉碎加工。 三、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煤坪、洗煤厂、煤矸石加工厂、炼焦厂必须在2008年5月10日前自行拆除。2008年5月10日后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环保、煤炭、交通、公路、工商、税务、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并依法强制查封、扣押用于煤坪、洗煤厂经营的设备及煤炭产品等财物。 四、各部门、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整治工作,任何人不得寻衅滋事,阻碍执法整治。否则,将依法对当事人、责任人给予经济、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资兴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四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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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苏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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