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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的通告 | |||||
|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8-7-9 20:30:53 | |||||
| (资政通〔2008〕12号)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郴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7月起至12月底止,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从事特定生产经营的,还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二、清理整治范围 (一)属于下列情况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办相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缺乏经营场所、住所证明,按规定应当取得证明文件的; 2、娱乐服务行业和场所因政策原因停发证照,在相关部门修订政策后符合政策条件的; 3、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和条件,通过限期整改达到规定条件的; 4、具备行政许可部门颁发许可证条件并符合工商注册登记条件的。 (二)下列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1、利用住宅楼架空层、地下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利用居民楼从事生产、加工、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而未征得相关住户同意的; 3、非法占用国有预留地、公用地、绿化用地、待建地和危险地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无证无照经营网吧及在学校周边无证无照经营电子游戏、摆摊设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5、非法从事煤炭开采、经营以及非法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矿产品经营、加工的; 6、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 7、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经营以及无证无照行医的; 8、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的; 9、农用车、摩托车、三轮车从事违法营运的; 10、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相关行业生产经营的; 11、无证无照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违者,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依法从重查处。 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得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向当地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市人民政府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举报电话为:12315和322865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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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苏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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